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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新闻

关于在山东省开展机动车辆保险“见费出单”的通知

鲁保监发[2008]98号

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、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、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、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:

  2008年10月1日起,济南市试行了机动车辆保险“见费出单”工作,此项工作对有效管控应收保费,维护产险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。为进一步扩大“见费出单”工作效果,我局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全面实施车险“见费出单”工作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  一、各公司应按照《关于印发〈济南市机动车辆保险“见费出单”管理办法试点方案〉的通知》(鲁保监发[2008]52号)的要求,尽快着手实施系统改造、中介协议修订、银行合作协议签署、硬件铺设、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,具体操作细节可以借鉴济南市的做法。

  二、各公司应在11月15日前完成准备工作并向我局上报相关情况,提出验收申请。各公司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:验收申请、“见费出单”系统改造说明(含流程图)、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、合作中介机构清单(含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、联系人、从事中介业务许可证编号)、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(姓名、部门、职务、办公电话、手机、电子信箱)。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要同时报送至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。

  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,对相关准备工作进行验收。准备工作提前完成的机构可以经所属省级分公司批准,提前试运行。

  三、各公司必须于11月15日前按照附件格式要求,由省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向我局反馈意见,并对推行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做出相应承诺。未及时完成“见费出单”准备工作的地市机构,必须从12月1日起自行暂停经营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业务,并作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。

  四、经山东保监局同意,完成“见费出单”准备工作的机构,可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车险业务“见费出单”工作。各机构在运行期间必须保证车险业务全面实行“见费出单”,不能有其它操作系统并行。

  五、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、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、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请于11月5日前向我局报送“见费出单”工作负责人名单(姓名、部门、职务、办公电话、手机、电子信箱)。

  六、对于各机构在“见费出单”中与银行、银联等合作事宜,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给予指导协调。如各地市保险机构有相关需求,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协调帮助。
 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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